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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化妆品的身份 药品用语的包装
发布时间:2017-12-03 00:08:06

  消费者罗先生于2017年6月在某化妆品销售网站购买了一瓶“橄榄洗发露”,到货后罗先生发现其外包装上注有:“具有促进新陈代谢、减肥功效”的字样,而商品外包装上同时还注有“卫妆准字号”,罗先生认为,商品很明显属于普通化妆品,故而要求向商家索赔,因无法联系到商家,罗先生将其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。
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接诉后,与双方取得了联系,经营者确认商品为自己所售,同意就罗先生就索赔问题与之协商。经过调解,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罗先生300元的赔偿,被诉商品不予退货,商品归罗先生所有,消费者罗先生表示认可调解结果。
新《广告法》第四条规定“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”和第十七条规定“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” 本案中,同一包装上即出现了“具有促进新陈代谢、减肥功效”的语言,又出现了“卫妆准字号”的标识,属于自相矛盾的文字表述,号称是“史上最严的广告法”并没有引起经营者的足够的重视,经营者如不及时清醒,则必定影响到品牌定位、品牌形象树立、产品定位、产品形象,以至于最终受影响的是经营者自身的信誉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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